济南国有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促进企业规范运行,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和图表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二)内容真实准确。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信息公开及时。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不得隐瞒、拖延或者不公开。
(四)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部门的信息审查工作。
第四条 集团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集团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集团 职能部室负责人组成。集团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 相关部室、单位依据本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信息公开制度;
(二)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三)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四)重要人事变动;
(五)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七)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八)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九)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信息公开事项由相关主责部室负责。
第六条 规范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产生或持有上述信息的部室、单位(以下简称“信息产生的职能部室”),依据本制度 对相关信息的形成、发布、监测、撤销等进行全过程管理。信息 产生的职能部室负责人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公开信息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除本制度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其他需要,可以依法向集团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集团办公室负责处理上述公开申请:
(一)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公开;
(二)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当企业信息形成或者发生变动时,信息产生的职能部室应将拟发布信息提交集团办公室进行舆情研判,并将信息及 舆情研判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
拟公开的信息由集团办公室统一发布。如信息存在公示期、有效期等,信息产生的职能部室需及时告知办公室并进行相关处理。
集团办公室联合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载体和形式
第九条 企业信息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在集团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企业公开信息;
(二)按要求做好与市国资委及网站的有效连接;
(三)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包括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
(四)上级有关部门或机构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五)本制度明确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集团应当及时更新维护门户网站信息专栏,已公开的信息产生或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更新维护。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一条 集团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各部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